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土地承包 | 土地流转费该归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宋怡达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1988年生育一子丙。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乙取得了某村几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乙为户主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乙病故,2002年左右,甲、丙将涉案土地交由丁代种。2014年,案涉的土地由该村委统一流转给他人种植,甲、丙认可了该流转行为,但该村委一直拒绝将收益的流转费支付给甲、丙。两人讨要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甲、丙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乙(已死亡)取得该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时,甲、丙系家庭共同成员,是承包经营权的共享权利人。乙死亡后甲、丙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某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及本村其他土地统一流转给他人种植收取的流转土地承包金依法应当支付给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

由此可知,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如其在丧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案例来源:(2017)苏0925民初906号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