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一村委与村民A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营年限30年,同时承包人需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及造压谷坊等。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村民A未依约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未能达到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的效果,且擅自非法开垦某村委会的八块土地耕种。其在某村委会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某村委遂于合同期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地及违法侵占的土地,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村委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村委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虽然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等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故而,本案中村委的请求于法有据,得到了支持。
由此可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村委作为合同一方,其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该案的判决有效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全面加强土地保护,推进周边荒山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来源:(2019)黑1085民初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