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8年秋,村民A与村民B达成口头协议,互换承包土地。互换后,村民A将换得土地部分转租用于羊场经营,部分转包给其女儿耕种。同年10月底,该村委会将村民B置换给村民A的土地及村委的其他土地一并发包给村民B用于养殖,并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后村民B转包给村民C养殖螃蟹。前述三人均为同村村民。
2018年,在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时,村民A与村民B均按互换前的土地分别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村民A认为村民B未经其同意转包土地,侵犯其承包经营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村民B和村民C归还土地并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村民A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农民之间多以口头形式进行土地互换。案涉的土地互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自在互换后的土地上经营管理多年,所以换地双方虽然未签署书面协议,其口头换地协议亦合法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土地互换虽然没有经过备案和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土地互换的效力。且村委会一并发包的行为,视为村委会已同意双方的土地互换行为。故而虽然村民A和B在2018年分别领取了互换前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双方之间的互换承包土地经营权关系并没有解除。
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土地权益重要物权凭证。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权登记颁证只是行政机关对该权利的登记确认,不能改变双方互换土地的效力。对于土地互换等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要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互换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通。但在实际农村土地流转时,仍建议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且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以减少权利冲突风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19)苏1281民初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