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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 | “量”不清的土地,“写”清楚的合同---法院为何支持“纸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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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怡达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亲兄弟关系。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19.5亩土地流转给乙经营,流转期限至二轮承包期结束,由乙向甲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每年17500元。合同由乙执笔书写,其中载明“土地面积19.5亩”。

乙在支付2016年至2018年流转费用后,未支付2021年至2023年费用。甲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款项。其间,乙抗辩称甲当时实际仅享有12.7亩土地的承包权,其余土地无权流转,故其多支付了流转费用,应抵扣欠款。但因案涉土地无法区分和丈量面积,乙也未提供其他证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为一起因土地面积认定不一致导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乙虽主张自己接受的甲流出的土地不足19.5亩,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同时,案涉的转包合同由乙执笔书写,且其于2016年1月1日签订后,主动根据接受土地流转的事实和合同约定,向甲支付了2016至2018年度的土地流转金因此,乙主张按12.7亩支付土地流转金,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合同正文部分的关键内容,系由乙本人执笔填写。这一事实构成了对其自身主张最不利的书面证据。法院据此认为,乙在缔约时已对土地来源和总面积形成了认知与确认,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进一步印证了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其事后反悔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该判决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引导当事人诚信缔约履约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交易双方在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前,务必核实出让方的权利来源证明(如与村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明确面积。同时也要在土地的交付、丈量过程、价款支付等关键环节保留证据,注意保留书面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案例来源:(2024)苏09民终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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