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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只给产权调换?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双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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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近期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仅提供产权调换选项,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最终法院认定二者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补偿方案 “二选一” 变 “唯一”,被征收人不服起诉

(一)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

2024 年 1 月,A 区政府针对辖区内居民郭先生的房屋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根据该决定,郭先生名下有房屋 24.31㎡,另有三处二类自建房(面积分别为 24.75㎡、13.95㎡、5.88㎡),A 区政府决定对郭先生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当地某回迁小区,郭先生需缴纳上靠户型扩大面积款 57 元,同时可获得地上物补助 16895.80 元、搬迁补偿费 364.7 元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1200 元。

(二)被征收人的异议与复议

郭先生对该《补偿决定书》提出异议。他表示,此前征收工作人员曾对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认定其合法房屋面积共计 93.25㎡,时任主管领导也同意其选择产权调换时可获得一处 75㎡多层楼房并返还 53590.7 元补偿款。但 A 区政府调整领导班子后,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不仅大幅减少了补偿金额,还未提供货币补偿选项,仅强制要求产权调换。随后,郭先生向 A 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 市政府于 2024 年 4 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 A 区政府的《补偿决定书》。

(三)诉讼程序的启动

因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郭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A 区政府的《补偿决定书》及 A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 A 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对双方提交证据的审查及庭审质证,最终于 2024 年 7 月作出判决:

1.撤销 A 区政府 2024 年 1 月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2.撤销 A 市政府 2024 年 4 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令 A 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郭先生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解析

(一)A 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相同规定。这意味着,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无权在补偿决定中强制限定仅能选择某一种补偿方式。

本案中,A 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仅提供房屋产权调换这一种补偿方式,剥夺了郭先生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A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审查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有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职责。在本案中,A 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审查 A 区政府《补偿决定书》时,未发现该决定存在 “未提供货币补偿选项,强制限定产权调换” 这一违法情形,仍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属于审查不到位,未能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其复议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三)案件带来的启示

1.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在房屋征收等涉及群众重大财产权益的领域,更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履职,避免因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损害政府公信力。

2.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应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发现违法或不当之处及时予以纠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履职的作用,避免复议程序流于形式。

3.对于公民而言,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要敢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积极提供证据,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主张自身权利。


案件来源:(2024)辽10行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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