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一男子A与一女子B曾系夫妻关系,A在婚姻期间与另一女子C发生婚外性行为,期间A向C进行大额转账。B在发现后为了家庭选择原谅了A。后三方协商一致,由B拟定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对于B之前的大额转账女方不再予以追回,并由A向C支付一定金额的财产作为“赔偿”。该协议由B手写,但B未签字,而由A和C签字。协议签订后,A向C转账按约转账。
但好景不长,A与B的婚姻关系最终还是难以维持,双方选择了离婚。后B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出轨并赠与B财物的行为侵害其配偶权,违反公序良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财产。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B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除涉及因证据不充分而要求返还的金额部分外,对B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通过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以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弥补强行法的不足。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之利益应当返还。本案中,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性行为,该行为实际上侵害了B的配偶权。B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目的,书立案涉协议,并交由前述两人签字。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获益,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亦有悖于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故而最终进行了改判。
二审判决准确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赔偿协议无效,并着重指出,若承认此类协议的效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变相纵容婚外情行为,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以及法律的引导功能,最终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价值的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案例来源:(2023)川19民终1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