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根据甲公司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2014)二中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甲公司如发现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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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甲公司向北京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乙公司以甲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予以准许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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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中院认为,乙公司以甲公司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存在不能执行或没有执行线索为由,主张再次恢复执行应在两年内提出,而甲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该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京02执异434号执行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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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执复164号执行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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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执行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诉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甲公司能否向北京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审判
1.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本案中,北京某中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715-1号执行裁定,以乙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甲公司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形下,甲公司向北京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予以恢复并无不当。乙公司关于甲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应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1、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的效力,也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案件实际上仍处于“执行过程”之中。
2、“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主要有两种途径:
(1)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法院应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职权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