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银行经理出售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裴某1在盐城某银行任大堂经理,其利用为客户提供办新卡、交保险、办贷款等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陈某、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4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裴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裴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零四十六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解析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未经同意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这种情况下,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偶尔开拆他人一次邮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轻微的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常是指以下情形: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