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劳动者严重违规被辞退,用人单位为何还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李某应聘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4月,因李某累计旷工6天,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限期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李某。李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李某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因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将辞退李某的事由预先通知工会,存在程序违法,因此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律师点评

1、通知工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存在一定差异,用人单位具有管理权和指挥权,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这条规定来看,无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充分,在辞退劳动者前,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否则视为解除程序不合法,同样会面临被仲裁认定违法解除从而支付赔偿金的结果。

2、公司未成立工会该如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据此,用人单位首选通知本单位的工会,本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通知当地总工会。

3、用人单位有没有弥补措施?

其实,用人单位还有弥补程序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据此,仲裁裁决认定违法解除后,或前期了解到存在认定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时,用人单位可立即向当地工会发出解除通知,及时补正解除程序,避免违法解除的认定。


附以上案例的后续: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用人单位向当地工会邮寄了《关于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通知了工会李某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补正了法定的程序,因此最终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决某科技公司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5)苏0312民初307号案件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