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非机动车(如电动车、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机动车驾驶员受伤,非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今天,我们结合一起案例,聊聊非机动车撞机动车造成驾驶员损害时的责任认定规则。
事故经过:
2022年10月3日晚,施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路北往南行驶,左转弯驶入东侧路面,与相对方向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经认定为机动车)相撞。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负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高某某因伤住院14天,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6108.56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施某(非机动车方)对原告高某某(机动车驾驶员)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即赔偿21665.14元;原告高某某自行承担40%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赔偿情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责任损害本质上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的立法设置中,因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采用“优者负担原则”,对非机动车一方予以倾斜保护,即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害不应向处于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一方求偿;但当机动车一方发生人身损害,其与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的人身权益损害均应同等保护。本案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原告驾驶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 6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这起案例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导致机动车驾驶员受伤,非机动车方是否需要赔偿?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来自以下法律规则:
1. 过错责任原则:谁有错,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过错较大),高某某负次要责任(过错较小)。因此,施某的行为构成“过错侵害”,需对高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边界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机动车必须让着非机动车”,但这一理解存在误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主要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无过错仍需承担10%责任),但该条款未规定非机动车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方损害的情形。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此类纠纷需回归《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车辆类型,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需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 “优者负担原则”的例外:人身损害平等保护
“优者负担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特殊规则,通常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时,因机动车“危险性更高、控制力更强”,需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但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人身损害,目的是保护弱势一方。
本案中,受伤的是机动车驾驶员高某某(而非非机动车方)。法院指出:“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与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的人身权益均应同等保护。”因此,不适用“优者负担原则”的倾斜保护,而是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结语:别再以为“非机动车无责”,这些行为要担责!
这起案例打破了“非机动车撞机动车不用赔”的误区:只要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如闯红灯、逆行、未按规定让行等),导致机动车驾驶员人身,就需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是避免事故的前提;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固定证据,才能在纠纷中更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