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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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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前言

近年来,大型公司越来越注意廉洁建设,很多公司在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都会将廉洁协议或者防止商业贿赂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以此来规避员工的商业受贿行为。


案例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担任芜湖新华联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45万元,并在工程招投标、项目承接上为其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9月,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芜湖新华联公司的芜湖新华联鸠兹古镇1#-5#地块红线内永久用电工程,被告人杨某系该投标评审之一,其在评审中给予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最高分数。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照,蒋某在2017年12月到杨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杨某现金17万元,被告人杨某予以收受。

二、芜湖某公司于2017年承接了新华联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住宅B地块土方场平等工程,工程合同签订均经过被告人杨某审核。为寻求项目上的关照,芜湖某公司负责人周某于2017年7月在芜湖恒大华府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杨某5万元现金,于2018年春节前在杨某公司附近送给被告人杨某10万元,被告人杨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7年,安徽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参与芜湖新华联公司项目竞标未果,该项目由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安徽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人卢某请托杨某,希望分包新华联公司工程。被告人杨某遂向松岛菱电公司推荐该公司,致使该分公司先后承接了新华联酒店劳务清包工项目、新华联二期红线外供电工程劳务分包项目等项目。为感谢被告人杨某的推荐,卢某于2017年年底在芜湖银泰城附近送给被告人杨某5万元现金,于2018年年底在惠州送给被告人杨某8万元现金,被告人杨某均予以收受。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某将其收受蒋某的17万元委托储某退还给蒋某,因蒋某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未果,目前该17万元储某已经上交公安机关。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家属代其退出剩余赃款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杨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析

作为施工单位,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商业道德和反贿赂法规的培训,让他们充分了解商业贿赂的法律后果和公司政策。二、公司文化建设:创建透明的公司文化,强调诚实、公开解决问题,并鼓励员工报告潜在贿赂行为。三、监察机制与合同审查:设立内部监察机制,报告和处理不正当行为。在签订合同时,确保明确禁止贿赂,对供应商和承包商进行审查,要求他们遵守反贿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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