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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予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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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竞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皮某亮与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女,分别是被告皮某青、皮某平。2017年10月17日,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皮某亮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皮某亮与谢某某名下房产分别归皮某青、皮某平所有。

该调解书现已生效,调解书作出后,原告皮某亮认为两被告不能为其养老,现在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法院审判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皮某亮与第三人谢某某经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并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是因婚姻关系的解除甚至是为了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设立,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其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如果单独予以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完整,以协议离婚方式解决离婚的目的就会落空,恶意利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既达到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将会对原配偶和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伤害。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于各自权利的处分带有一定的妥协和牺牲,毕竟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割裂和子女间的亲情。既然如此,离婚协议就因其整体性,导致单独撤销某项约定,协议离婚的目的将会落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来源:(2023)苏0803民初5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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