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日,赵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赵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承包该快递公司所在地区某区域范围内的快递业务,包括揽件、派送、运输、装卸及客户售后服务,并约定双方系独立经营主体,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赵某需自行雇佣人员、购置经营资产并承担经营所需资金。费用结算参照该快递公司公布的各项费用结算标准。
在实际经营中,赵某以该快递公司快递员的身份进行快递派送业务,收入根据其承包区域内的派件量和收件量按月计算,派件时按照单价收取快递公司费用,收件时收取寄件人费用后按照固定单价支付给快递公司费用,无底薪。
2024年5月12日,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称其已于2022年5月1日与该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快递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其工资。赵某认为该快递公司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要求该快递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
审理要点
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即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赵某要求某快递公司承担支付其拖欠的工资、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用人单位责任,需要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
首先,快递业务并非法律禁止的不能承包给自然人的事项,赵某虽以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的身份对外进行快递派送业务,但赵某获得快递员身份是基于业务承包关系,而非基于快递公司招用赵某,即赵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赵某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需按照快递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考勤管理,也无需向快递公司主张请休假;最后,赵某主张的工资时间长达5个月,这对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与常理不符。
因此,赵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双方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赵某要求某快递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
案件点评
快递员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劳动者,无法简单直观地判断其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所以,“从属性”是判断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以“从属性”为关键考量要素,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查明的事实,着重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进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