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5日,原告顾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在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过程中,顾某得知需要提供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的《同意建设意见书》。顾某遂向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被告答复因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害其他业主权益、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等原因不同意安装充电桩。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出具盖章的《同意建设意见书》,并在供电公司现场勘察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原告作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其有权申请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告提出的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意见,并无事实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充电桩安装需要由供电企业进行可行性勘察、制定接入方案规划、完成配套接网工程施工,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安装充电设施。相应充电盒的设置及布线、走线如涉及利用共有部位或设施的,也系为实现专有部位的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位的合理使用,被告应当予以配合与协助。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原告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被告也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因此,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但是从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来看,被告配合、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属于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促进被告与广大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该义务。
案件提示
充电桩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因此,物业公司配合、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既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有之义,也积极响应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理念。至于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后确定,物业公司不应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等主观判断,消极对抗业主的合法需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