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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火,物业尽到协助消防义务,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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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震超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葛某家发生火灾,后经无锡市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救援破灭。

火灾事故认定书还记载现场勘验情况:起火地点位于葛某家,家中有烟熏损毁,液化石油气瓶处烧损痕迹较重,液化石油气瓶阀门烧损,软管烧损缺失。起火点位北侧厨房西南角液化石油气瓶处,起火原因为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引起火灾。对该认定的火灾事实,由葛某签字确认,葛某表示无异议。小区红豆花园由物业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该物业分公司系物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报火警10分钟许消防救援队即赶至火灾现场施救扑灭火情。自葛某厨房出现火情至火灾扑灭,前后总计20多分钟。葛某陈述火灾造成其损失128200元。

葛某因火灾损失不能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葛某对物业公司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火灾发生在葛某房屋内,该空间属于业主专有管理范围,在发生火灾后,当火情危及小区公共区域范围的,物业分公司应当承担与其业务范围相称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火情自发生到扑灭前后为20多分钟,自接到火警到消防救援队赶至现场施救仅10分钟许的事实,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认为火情得到扑灭是及时的,在此过程中,物业分公司协助消防救援队施救是有力的。物业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其对消防施救依法确仅为协助业务,而没有专业的施救责任,也没有施救能力。本案中,物业分公司尽到了自身的服务职责,不能苛责其协助施救义务达到或接近专业程度,其协助施救行为与其业务管理及注意范围是相称的。且物业分公司举证的消防设施位置及巡查凭证,可以证明其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


相关法规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三)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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