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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满意与认可”作为短剧验收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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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1日,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江苏某影业公司签订短剧联合制作合作协议,约定由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剧本,江苏某影业公司拍摄制作《傅总的天价娇妻》竖屏视频共100集,拍摄制作的期限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5日。项目成果以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满意与认可”作为验收标准。合作协议签订后,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江苏某影业公司前期费用66080元。待短剧制作结束以后,提交样片,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对该短剧拍摄成果不满意,并且多次向江苏某影业公司提起修改意见,江苏某影业公司也一直在配合修改,但是一直未达到甲方满意与认可的验收标准。最后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江苏某影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起诉要求解除短剧联合制作合作协议并返还合同款6608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60000元,律师费10000元。江苏某影业有限公司认为其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该验收标准为一种无法量化的主观标准,故而提起反诉,要求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尾款28320元,律师费5000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影业公司间签订的短剧联合制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了江苏某影业公司部分制作费用,江苏某影业公司也制作完了案涉的短剧。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验收以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满意与正式认可为合格标准”,但在该条款中还约定了标准详见附件一《短剧联合制作出品标准》。该标准中部分标准主观性较强。现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江苏某影业公司负责制作的短剧存在着不符合出品标准的质量问题,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虽几次向江苏某影业公司提出对短剧进行修改的要求,江苏某影业公司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江苏某影业公司未做实质性的修改,但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江苏某影业公司提出的部分修改建议主观性较强,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江苏某影业公司未作实质性修改的证据不足。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虽向江苏某影业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但法院认为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某影业公司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要求确认双方间的合同已解除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要求江苏某影业公司返还制作费用、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江苏某影业公司虽制作完了案涉的短剧,但对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的短剧质量问题未能及时按约修改完成,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虽主观性较强,但对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的一些客观可以修改的地方,江苏某影业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要求修改完成。江苏某影业公司要求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制作费用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对江苏某影业公司反诉要求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制作费用及律师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某影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短剧合作需要基于双方公司各自的商业资源,例如利用在短剧行业多年的从业经验,在宣发投放媒体资源上面的优势,共同打造出符合市场需求,大众审美和品质要求的短剧作品。但是短剧作为一种影视作品,大众对其主观评断各不一致。接收方可能对其有着过高的严格要求,但是不能仅以自己满意与认可为标准,来排除制作方的相关法律权利。如果验收标准较为主观,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要综合各项情节来判定该条款是否有效。例如声音画面、产品规格、参数、字幕、剧本参照度等。律师建议在指定相关验收标准时,依据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梳理出验收的具体标准,且相关标准应当尽量客观以及具象化,不能主观且无法量化。不然势必很难双方达成一致,加大法律风险的产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2024)苏0115民初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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