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民事纠纷中,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说是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也是老百姓日常接触较多的纠纷类型,这看似简单的一借一还的民事纠纷实际上在落实到具体诉讼过程中却有着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基于此,笔者对近年来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遇到的几个普遍问题进行了总结,试以专题连载的形式与读者分享相关实务经验,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问题,更大可能地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第一篇 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责任
一、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1条定义了保证合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就得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保证人一般不会单独订立保证合同,往往保证人只是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担保人):张三”。这种写法其实并不规范,因为保证责任的类型并非只有一种。
保证责任的类型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据笔者观察,绝大多数老百姓将“保证”直接理解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一般保证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认知。因此本文重点对一般保证做一个分享。
两种保证责任是如何区分的?通俗地说:
一般保证是:“债务人还不了,保证人来还”;
连带责任保证是:“不管债务人还不还得了,保证人都得一起还”。
可以看出,当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他的面前还有债务人这个“挡箭牌”,债务人还不了时,一般保证责任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责任人的权利,民法典第687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请看一则相关案例。
二、案例分享
张三将债务人李四和保证人王五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李四、王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查明了借款的基本事实,关于保证人王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载明“由本人王五担保赵四伍万元借款,本人确保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赵四不能全部还清,借款由本人全部承担”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律师建言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债权人将保证人一并起诉要求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法院也会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并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表述和相应的责任承担条件进行梳理,如果确认该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承担条件是在债务人无法还款后成就,法院倾向于认定该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
因此,无论是出借款项还是作为保证人签字,应当仔细审查保证条款的表述方式,不能随意或笼统地写“保证”二字,否则可能与当初订立借条或借款合同时的本意产生重大偏离导致无法实现订立合同时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相应预期,进而造成损失。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请读者继续关注本所公众号推送的文章,笔者后续将就该问题作分享。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