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9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品牌空调五台。2019年5月12日,被告安排人员上门为原告安装五台空调。但在安装时,原告发现五台空调制造日期均为2016年6月。随后,立即至被告处进行交涉沟通,要求更换空调新机,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原告购买案涉空调时,被告并未告知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与选择权,而被告作为销售者也负有告知的义务。虽然在原告购买时国家并未颁布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亦可能存在长期库存导致的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
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原告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原告要求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本案中,经营者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出售明显超出消费者对涉案空调生产日期可预期的“库存机”,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空调等家用电器作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消费品,也有一定的安全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带来安全隐患。2020年1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公布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标准,明确了冰箱、空调、洗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等多个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其中,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为 10年,从生产日期计起;其余电器从销售日期计起。
本案法院认定空调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并判决经营者免费更换新机,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今后处理类似消费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3)参阅案例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