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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质量违约金和修复费用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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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叶凡  来源:  阅读:

前  言

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施工单位需承担质量违约金,并承担修复费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单位能否同时主张质量违约金和修复费用?

案  例

城建公司为上海市徐虹北路8#地块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开捷公司具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为系争工程的分包单位。2016年5月25日,城建公司(总包、甲方)与开捷公司(分包、乙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10.3本工程未达到国家及相关部门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标准为止。返工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同时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罚款,由于乙方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的标准(包括观感、使用功能受影响等),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违约金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罚款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再审申请人开捷公司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开捷公司同时承担返工修复费的损失和质量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损失和违约金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城建公司在本案中已经通过返工修复费得到了全部损失赔偿,则法院不应再支持其质量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

开捷公司和城建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10.3条约定:“本工程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标准为止。返工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同时承担合同价5%违约罚款,由于乙方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的标准,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违约金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罚款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可见,双方合同对于质量违约金和修复费用可以同时适用已作明确约定,一审、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开捷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律 师 观 点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愿原则约定违约金,但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获得不公平的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因此,司法机关有权依申请酌减违约金。司法机关在酌减违约金时可以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等因素。


而在本案中,修复费用并不等于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往往要大于修复费用,所以对于5%违约金,不存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因此在本案中,质量违约金和修复费用能够同时适用。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来源:(2021)沪民申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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