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某、史某共有蒋1、蒋2、蒋3、蒋4、蒋5五个子女,老夫妻名下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上有房屋一套,父亲蒋某去世后,蒋5出资将老宅推倒重建,并和母亲史某共同居住。后房屋拆迁,蒋5以自己名义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其余兄弟姐妹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拆迁利益。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蒋5对房子虽然有出资的事实,但该出资应视为对老人的帮助、赠予,房屋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应当作为遗产由各子女公平继承。
二审则认为,蒋5 参与出资建设、翻建房屋,并按照农村习俗作为婚房在此结婚居住生活。虽然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翻建后的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考虑当地农村有父母为儿子准备婚房的习俗,蒋5作为家庭户内成员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结合蒋5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事实,依照公平原则,对翻建后的房屋,应当由蒋5与其母亲共同共有,其母亲的份额才能作为遗产由各子女继承。
律师解析
农村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客观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两位老夫妻的名下,但实际上,老夫妻生育5名子女,作为同一户内的家庭成员,每一名子女都享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权利用该宅基地建造和使用房屋。因此,在拆迁时,不能仅看表面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而应该根据宅基地上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建造背景、当地风俗、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拆迁利益的受益人。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3 民终 844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