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驾驶一牵引车行驶时,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该车上装载的挖机将路边的光纤刮断,造成电线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该牵引车车主为A公司,甲为该公司的驾驶员,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电线杆为电信公司所有。在事故发生后,电信公司派人维修,保险公司的人员也到场负责定损,双方人员协商后确定的定损金额为9000元。但是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流程直接赔付给了车主A公司,电信公司多次讨要后无果。保险公司也认为其已经赔付,无须再向电信公司赔付该笔款项。无奈之下电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A公司、保险公司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电信公司损失9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点为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赔付给车主的行为,是否免除了其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其赋予了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法律义务,这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赔付给了车主,并不免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受害人仍有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保险金。
故而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并不代表其已免除向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害一方的赔偿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24)苏0481民初5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