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壮与招娣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进入了热恋阶段。但大壮的热情似火却每次都被招娣拒绝,招娣解释说自己是个传统保守的女孩,大壮虽然觉得扫兴,但也能够理解。
终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礼当晚,大壮再次遭到招娣拒绝,大壮不解,在其逼问下,招娣坦白自己存在严重先天性生理缺陷,不能生育。大壮无法接受这一事实,打算离婚。因双方未成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经律师建议,大壮将诉讼请求由离婚改为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招娣在婚前隐瞒其患有先天性生理缺陷并且不能生育的事实,足以对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且影响到大壮决定是否与其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撤销大壮与招娣的婚姻。
律师解析
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虽然解除了,但在法律上双方存在过一段有效的婚姻关系。被撤销的婚姻从始无效,也就是说婚姻从始终止未有存在,双方仍属未婚。通俗来说,离婚后又结婚就是二婚了,撤销婚姻后再结婚仍是初婚。
导致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参考《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予以判定,主要有以下四类疾病。
一、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主要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