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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长期不回家居住,签订“空床费”协议,离婚时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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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凯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王某与尹某为夫妻,2000年因尹某常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对尹某产生怀疑。双方随后达成协议,如果尹某晚上12点至凌晨7点期间未归家,则需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空床费”。然而,由于尹某持续违反约定,双方矛盾频发,最终尹某向王某出具了共计4000元的“空床费”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被尹某打伤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合计1140.30元。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庭裁决所有共同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王某受伤是其自残造成的,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准予王某与尹某离婚。因王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双方的经济收入与支出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尹某存在过错,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应给予王某相应的合理补偿。王某所求的4000元“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鉴于尹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该笔费用可被合理视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王某的合法诉求提出。

二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二人离婚。针对王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由于该笔费用是王某与尹某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内达成的协议,即若一方未能履行伴侣间的陪伴义务,则由另一方提供的经济补偿,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愿表达,同时未违反法律约定,因此,此约定被视为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在本案所提及的“空床费”实质是缓解精神损害的慰藉性费用。当配偶一方在约定时段内无合理缘由陪伴另一方时,自愿以经济补偿的形式作为对伴侣情感缺失的弥补。此协议条款系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达,既未触犯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条款,也未悖离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依法受到保障与认可。此外,该协议精神与当前《婚姻法》中倡导的夫妻间忠诚义务相契合,其核心理念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谋而合,均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保障婚姻关系中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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