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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是否可以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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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后王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0万元价格出售。王某拿到房款后除了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及日常生活开支之外,将其中的140万元转入自己的股票资金账号用于炒股,后亏损了60多万元。

事实上,王某长期不顾刘某的反对进行炒股。此次将款项用于炒股也未经过刘某的同意。王某辩称,长期以来负债累累,自己也是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炒股为正常投资,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刘某认为,王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已经侵害了其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王某多次隐瞒、欺骗刘某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已经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故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

最终,经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均支持女方分割售房款的诉请。


律师观点

本案中,男方未将已获得房款的事实告知女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0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60多万元,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更是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最终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均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

通常认为,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能够证明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时,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应当互尊互爱、有商有量,用心去经营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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