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外包合同》,甲在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主要负责巡逻,查看一下有无电动车乱停乱放等。之后,双方发生纠纷,甲要求A公司支付高温补贴,A公司认为高温津贴发放对象应是和企业有劳动关系,而甲与其为劳务关系;而且甲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室外劳动的时间极其短暂并非高温环境下作业,不满足发放高温费的条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向主张高温费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到了高温津贴,其与降温费并非同一种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两者有何相同又有何不同呢?
降温费和高温补贴虽然都是为了应对高温天气对劳动者健康和工作效率带来的影响,但它们在性质、对象、标准和发放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从性质上来看;高温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并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而降温费,则是用人单位为了改善夏季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自愿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其发放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降温费可以包括为职工支付的防暑降温费等。
2、在发放对象上;高温补贴主要针对从事高温作业或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而降温费的发放对象则更广泛,可以是所有员工,不限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3、发放标准和条件上;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通常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而降温费的发放标准和条件则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综上所述,降温费和高温补贴虽然都旨在缓解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影响,但高温补贴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针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而降温费则是企业基于自愿原则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发放对象更广泛。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一、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案件来源:(2022)苏0412民初1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