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黄某入职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二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为操作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期满工资3500元。2018年9月,黄某辞职,辞职后黄某到某技术学院学习深造。2020年9月黄某学校结业后再次入职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工程技术员,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六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7000元。试用期结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机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黄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由,认为公司违法重复试用,要求公司支付重复试用期6个月赔偿金420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机械公司发生的两段劳动关系彼此独立,黄某的岗位也由操作工变更为技术员,黄某的技术能力是否胜任新岗位需要重新考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6年,公司设立6个月的试用期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驳回了黄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旨在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但对于独立的两段或多段且不同岗位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胜任不同岗位确有重新考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故本案法院判决并不违背一次试用的法律精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