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小美、小帅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经某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确认财产分割情况如下:
一、确认某房产为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
二、确认小美名下共同存款为5000元,小帅名下共同存款为125000元,共同存款平均分割,由小帅支付小美60000元,限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小美、小帅各自经手的债券、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和享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小帅未按调解书及时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小美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帅有隐瞒银行存款的情形。2018年10月25日,小帅存入3年定期存款,本金为150000元。小美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将小帅隐瞒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归小美所有。
那么,大家觉得,已经离婚两年了,小美要求分割之前的财产,还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首先,小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8年10月存入的15万元,在不能证实是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肯定为小美和小帅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离婚两年了,还能再起诉吗?从案例中,因为小帅隐瞒,离婚时小美主观上是不知道这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后,小美有权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最后,该15万作为共同财产是不是也各半分割?小帅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小帅,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如此。
法院判决
小帅支付小美90000元及利息。判决后,小帅提出上诉,某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