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规定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对象只有房屋所有权人,不包括承租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二如果系经营用房且存在租赁,承租人是否有权享受拆迁利益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般而言,普通的住宅用房所指向的拆迁利益为第1、2两项,即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而如果房屋性质是经营用房的话,则可能涉及到额外的第3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用房不同于普通的住宅房,因其具备经营功能,征收则意味着停产停业,被征收人存在着预期经济利益的损失,从公平角度出发,赋予了经营用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况下,上述的停产停业损失一般应当归实际经营的承租人所有。而除了停产停业损失外,如果承租人为了经营目的进行过房屋装修、水电改造、加装设施设备等,对这些项目的拆迁评估价值承租人也应享有一定的利益。因此,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特指房屋所有权人,但也不是说承租人在征收时完全无法享受拆迁利益。
当然,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停产停业损失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或者承租人遇征收时无条件放弃全部征收补偿等类似条款,承租人就无权享受拆迁利益了。
三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具备哪些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如果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是否可以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若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承租人对补偿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如果仅是和出租人(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费分配事宜发生纠纷,承租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若对补偿的金额或补偿标准不服,则是对行政机关的补偿行为不服,需以负责补偿安置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讲,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关键是和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经营用房的承租人的原告资格是得到认可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明确提出,营业用房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无权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承租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以及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自身权益相关的争议提起诉讼的,承租人是具备原告资格的。
综上,存在租赁的经营用房遇到拆迁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实际经营的承租人有权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装修损失等补偿。就相关补偿不服的,承租人可以通过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