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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休息期未满提前返岗,能否同时获得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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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怡达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甲为A公司的员工。某年6月,甲在上班时不幸受伤,后住院治疗。经人社局认定,甲构成工伤。经该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之后,甲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期未满前返岗上班。次年2月,双方因工伤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遂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在仲裁裁决后,A公司不服该裁决中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甲的停工留薪期为从受伤至其返岗上班(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就诊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而在本案中,甲在停工留薪期未满前就返岗上班并获得了相应的工资,那么甲的停工留薪期是依据实际的休息天数计算还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计算?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如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上班,其上班时间亦不应算作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应为提供劳动所得工资,而无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对于该问题,在实务判例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即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劳动报酬和提供留薪期的工资;理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因劳动者提前上班而丧失,而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而可以兼得;

2、应当以实际的休息天数为准,即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可以同时获得。因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本质是对劳动者受伤后,在治疗和恢复期间无法提供劳动而享受原工资待遇不变的一中保障性福利,而职工提前返岗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停工留薪期的放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故而不可兼得。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来源:(2021)苏09民终7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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