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6日,亿丰公司与十四局公司签订《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峡煤田黑山矿区通盖煤矿矿建剥离工程施工合同》。开工后,2014年6月18日,8月24日,9月6日,11月1日、11月17日,亿丰公司先后五次向十四局公司发出《关于对近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的通知》、《关于施工二队停止出煤的通知》、《关于恢复施工的通知》、《关于生产任务的通知》、《关于责令中水十四局一队区域停止施工的通知》等多份文件,对十四局公司的煤炭开采进度等进行指挥,并附开采区域范围的坐标。2013年12月16日和29日,十四局公司2次向亿丰公司出具《关于请求协调爆破事宜的报告》, 亿丰公司均迟延答复,致爆破工作滞后,石方无法剥离,现场工作面凌乱,部分施工道路无法整平、贯通,出煤工作受到严重制约,大量机械设备闲置,造成窝工。后因工程价款支付纠纷十四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工程造价及实际发生的合同外补偿费用及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亿丰公司对于十四局公司发生合同外窝工损失、临时设施等费用有其工作人员签字的数量等事实认可,但对其提供的合同外补偿费用单价不认可,并要求十四局公司承担返工费和安全隐患整改费。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指令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对于十四局公司应否承担返工费和安全隐患整改费,本院作如下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工程施工期间,亿丰公司多次以通知形式变更设计、调整施工方案,并派人在现场指令十四局公司施工。十四局公司为履行合同、完成亿丰公司指令的施工任务,多次就协调爆破及确定施工图纸和方案等事宜请示亿丰公司。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十四局公司系严格按亿丰公司要求施工,不存在过错。同时,自十四局公司2014年11月停止施工,至十四局公司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亿丰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施工工艺、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过异议或请求,该公司亦自认十四局公司撤场后其他公司已进场施工。现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十四局公司存在过错,即请求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十四局公司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实践中,由于发包方多数不具备工程管理能力,过多地干预具体工程,也有可能会造成工程的质量缺陷,最终只能由发包人自己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质量缺陷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发包人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2、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3、发包人不得利用自身优势,直接指定分包人,使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行为的监管力度明显减弱。
但是,发包人具有上述过错时,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还要在具体案件中分析承包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如果明知发包人存在过错还不予纠正,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承包人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比如:1、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明知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而继续施工的;2、承包人没有按照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承包人不予置疑而继续施工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1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