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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激活能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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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竞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葛某在天猫某专营店购买黑色手机一台,于3月12日收到该手机。经过一天半的使用,葛某发现该手机时常出现问题,与商家客服交涉,决定以该商家在天猫店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活动进行处理,并于3月14日提出退货退款。商家以“已经激活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后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通过网络在被告处购买了黑色手机一部并支付了货款,与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本案中,被告虽然在涉案手机的网页购物端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付款结算亦属于商品销售的必经流程,且该流程更为重要,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该店铺未在此关键流程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的格式条款,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这一限制性条款不能适用于此次销售。


律师解析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电子产品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对于卖家而言,在销售过程中在各个环节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可以很好规避法律风险。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网购收到电子产品后,拍摄完整的开箱视频,确认产品质量、外观完好,可以在电子产品出现问题时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二十条第二款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案例来源:(2022)桂 0109 民初 1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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