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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乱发言论恐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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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俊杰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吴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赵某某与吴某某互有经济往来。后双方产生矛盾,导致两人分手,分手后,赵某某向吴某某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因索要款项不成,在抖音上面发布视频,对吴某某辱骂、诽谤其欠债不还。引发大量网友点赞、转发、评论。吴某某认为该视频对其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于是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一、赵某某通过抖音向吴某某赔礼道歉;

二、赵某某赔偿吴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解析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上分享生活见闻,大家在享受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更要谨言慎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散布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赵某某通过其本人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发布视频,使用了吴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并加上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而对于吴某某欠其款项的事实,赵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案涉不当言论在抖音平台通过发布视频的方式广泛传播,主观过错明显;且赵某某拥有大量粉丝,作为一个网红大V,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涉案言论的确引发网友对吴某某产生负面认识,造成吴某某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某的损害行为与吴某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上述意见仅是针对民事方面的救济途径,如果对方随意发布不当言论,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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