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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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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俊皓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原被告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年6月29日双方在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7月7日,原告按农村风俗向被告支付婚约彩礼88000.00元。8月9日,原告花费15382.00元为被告购买手镯首饰。9月15日,双方按照习俗办理了婚宴。9月17日,被告便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

另查明,在二人恋爱期间,原告曾向被告转款14270.10元表达情意。为筹备婚礼,原告出资6000.00元拍摄婚纱照。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分别在原告父母家、被告父母家居住10天左右,双方并未在外单独同居生活。庭审中,原被告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事实无异议。被告主张其为与原告结婚亦陪嫁了相关嫁妆,但并未举证证明。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880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置手镯费用15382.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纱摄影费用600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微信转款合计14270.1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原、被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未果,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原告向被告支付88000.00元的婚约彩礼,被告在收取彩礼后虽然与原告在双方父母家曾经居住,但实际上并未与原告实际共同生活,且在双方办理婚宴的第三天就离家出走,其收取的彩礼应当适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播州区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购置手镯以及恋爱期间支付费用的返还,由于在二人恋爱期间为了促进感情的融洽会产生一定的赠与行为,以上赠与行为并非附条件的赠与亦非彩礼,原告不能自行撤销,原告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婚纱摄影费用的诉请,由于置办婚礼及拍摄婚纱是原被告共同参与及出资的,且双方确实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及举办了婚礼,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婚纱摄影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播州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在置办婚礼是也进行了陪嫁,购买了相关嫁妆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被告的辩称播州区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故作出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60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时常会有赠与行为,但此时的赠与行为并非附条件且不属于彩礼,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

彩礼本质上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男方对女方所做出的附条件的赠与,所基于的返还请求权为合同债权,彩礼的返还需要对彩礼的给付目的、返还条件、返还比例等方面作出严格认定,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支付彩礼”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对赠与合同的履行,原则上,已经支付的彩礼不得请求返还,但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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