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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费,主张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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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琴娥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女2005年在溧阳出生,2018年父母协议离婚,李某女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李某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多年来李某男从未支付抚养费。现李某女已经就读大一,因多年多次催要抚养费未果,将父亲李某男诉至溧阳法院,要求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

驳回李某女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相信读者都知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李某男作为父亲,应该支付女儿抚养费,为什么法院反而驳回了李某女的诉讼请求呢?

法院判决驳回的主要理由为:

1、未成年期间抚养费不予支持:李某女非“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明显不属于未成年子女。

2、高等教育期间的抚养费也不予支持:李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大一学生,不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


律师建议

抚养费设立的目的和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抚养费的主张要及时行权。上述实例,李某女之所以没有能要回自己的抚养费,简单来说,无非就是现在已经成年,她没有在未成年期间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然,大家会有一共疑问,那李某男就这样就逃避了他应尽的抚养责任了吗?也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对这方面有涉及,尽请期待下回分解化解方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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