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成某系盐城市瑞尔花园某房产的所有权人,2021年2月案涉房屋失火。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起火部位位于楼配电间,起火点为配电间双电源切换箱,起火原因为双电源切换箱内接触器故障引发火灾。评估案涉房屋损失约18万元。电力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案涉起火点属于用电人物业公司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成某诉请电力公司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二审根据室内物品的具体使用情况和残值酌情扣减10%,即物业公司赔偿成某损失16万余元。
法院观点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负责瑞尔花园公共部位的维修、管理义务,现因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起火,致使成某遭受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并非案涉火灾起火点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案涉电力设施起火导致的火灾并无过错,故成某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三)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案例来源:(2023)苏09民终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