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
崔律师,我是常州某公司人事经理。李某是我公司去年底招聘的一名应届大学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但试用期间该名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录用条件,为此我公司本打算试用期届满不予录用,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名员工苦苦哀求,毕竟刚刚踏入社会,工作也不好找,请求再给予一段期限试试。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在才试用了三个月,我想再给他三个月的机会试用一下,到时候还不行,再解聘也不晚。
律师回答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既然您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有过三个月试用期的约定,就不能够就试用期再次进行约定。即便双方就试用期签订补充协议也属无效,继续录用视为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支付试用期报酬,而是要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试用期限的工资报酬一般低于正式用工,而且试用期劳动者不能通过用人单位的考核,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于是在少数用人单位眼里,试用期就成了廉价期、临时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的期限与次数都有明确要求,如此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定欺负劳动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