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南京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为“装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的房屋以包工、部分包料的形式交由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后,张某委托具有 CMA 资质的南京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装修房屋进行鉴定,装修公司对选定鉴定机构无异议。2023 年 8 月 17 日,南京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至案涉房屋进行鉴定,双方均在场见证。2023 年 8 月 21 日,南京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质量严重超出国家法定标准。张某于2023 年 9 月 17 日向装修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不回复。综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对超标的板材材料进行拆除,返还装修款33560.5元,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无法入住的损失(按租房标准2300元/月进行计算),支付鉴定费用9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南京某装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装修费 10000 元、房屋空置损失 20000元和鉴定费用 900 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遵从,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承包方式系包工包部分料,且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如因其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张某有权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然,在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经张某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空气检测,室内空气甲醛含量均超过相应限值标准,装修公司辩称不认可张某所委托的检测,张某不能证明装修甲醛超标,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或推翻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结论,且提交的证据亦无法排除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装修公司还称即使甲醛超标也是由整体家居造成,但根据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装修公司应对其代购的主材与设备的质量负有责任,故装修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上述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竣工后,张某出于健康考虑委托相关机构检测,符合情理,且检测前、检测过程中积极与装修公司交涉,装修公司明知且参与却一直消极推诿,未对张某提出的涉案房屋甲醛超标问题进行及时、妥当处理。本案中,经鉴定涉案房屋甲醛超标,故装修公司显然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某主张装修公司拆除板材及相关材料并返还装修款等,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承包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是综合性工程,包含基础项目、主材项目、代购产品等,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超标存在复合因素,对于涉案房屋内甲醛超标的源头无法查明,损害修复及赔偿范围亦无法确定。故在该种情形下,张某诉请拆除板材及相应材料缺乏相应依据,法院难以支持,但酌情支持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10000 元;但因甲醛含量超标,涉案房屋确不具备健康安全的居住使用条件,张某主张的涉案房屋的空置费用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张某称其主张的空置费用是从约定竣工日期次日起暨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重新安装完毕期间产生的房屋无法入户使用的费用, 并按涉案房屋可能出租的租金标准计算,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装修公司赔付张某涉案房屋空置损失 20000 元。鉴定费用 900 元,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律师解析
本次案例争议纠纷点是目前家装行业存在最普遍的法律风险点。因为新装房屋是用于后期家庭居住,所以很多业主在入户前会对空气进行质量检测,比如业主方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新装房屋是否甲醛超标。经过检测,甲醛超标确系装修公司提供的板材、油漆等,则视为装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交付的装修质量存在瑕疵问题,所做交付不应当违反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业主因甲醛问题无法入住,后期则可能因租房等问题产生房屋空置损失,这部分损失是可以向相关涉事主体进行求偿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会整体参照装修质量问题、装修公司过错程度、案涉争议交涉时间、实际租赁情况等,并参考同类型房屋相应占用使用费用标准等,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来源:(2023)苏0192民初12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