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9月5日13时左右。原告张某路过被告王某住所附近时,被路边的流浪狗咬伤右小腿。原告第二天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就医,医生开具狂犬疫苗5次,每天一次,产生医疗费用607.30元。周围居民告知王某在对该流浪狗进行长期投喂,且流浪狗随意进出王某家的院子。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357.3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在饲养的动物发生咬人事件后,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那么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追偿,也可以向第三人索赔,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流浪动物的投喂者,如果长期、固定地照顾和投喂流浪动物,可能会形成特殊的管理关系,使得投喂者在法律上承担起类似饲养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投喂者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投喂行为是偶然或临时的,那么投喂者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流浪动物原本有主人,但后来被遗弃,原主人仍可能承担责任,尤其是当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损害时。如果第三方对动物造成损害,受害者可以向动物的原始饲养人或管理人,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本案属于是流浪狗伤人事件,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对该流浪狗进行了长期的投喂,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饲养管理关系,故在无法找寻流浪狗原主人后,被告作为实际的饲养人应承担该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案例来源:(2023)渝0113民初26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