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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矛盾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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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俊皓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朱某某(下简称为朱A)之女朱某(下简称为朱B)与齐某系夫妻,朱B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B带女儿与朱A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A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A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A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A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B不在家中,仅朱A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A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A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A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A。朱A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A撕扯,朱A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A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A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


法院判决

一审阶段,辩护人提出朱A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公诉人认为朱A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一审判决认定,根据朱A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A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A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朱A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朱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朱A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二审出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朱A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A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朱A持刀致死被害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A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解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构成与区别?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紧迫性);三、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四、防卫限度;五、主观条件:防卫意识。本案中,齐某酒后至朱A家中,在朱A告知情况且合理劝离后,仍不愿善罢甘休,欲强行闯入朱A住宅,已经侵犯了朱A的合法权益,并具有紧迫性。朱A在结合齐某之前的行为后,认为具有防卫的必要,朱A当时主观上是有防卫意识的,如果朱A进行防卫且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针对齐某的非法入侵,朱A将其刺死,该结果明显超过了防卫齐某不法侵害的必要,因此我们认为朱A的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中,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伤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根据所保护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等综合衡量,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对比也相差悬殊。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对此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指导意义

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从而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不能惟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二是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三是对于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作出准确的区分和认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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