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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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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隆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日7时10分左右被告朱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天目湖滨河路燕山汇门口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朱某驾驶的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分别为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被告已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但对营运损失未做赔偿。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3024元(378元*8天)。

被告朱某认为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被告物流公司做了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提供被告物流公司投保声明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通过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中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加黑加粗,且有投保人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沈某上述车辆停运损失3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的停运损失进行赔付。依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证明在投保时保险人就停运损失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已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免赔,停运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件来源:(2020)苏0481民初7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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