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健身房会员,其花费数万元购买了健身课程,消费课程期间,健身房股东由蔡某变更为刘某。后徐某到店健身时,健身房不认可徐某会员身份,要求徐某额外支付高额费用激活已经购买的课程,否则将注销课程,不再提供服务。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徐某将健身房与股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预付费用。法院认为,某健身房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违约情形徐某有权解除合同。某健身房系一人公司,刘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规模日益扩大,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隐患。因预付式消费周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通过变更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方式拒绝履行义务甚至变相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不会因为前述情况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者基于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以使用已购服务的,构成违约,情形严重的,消费者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案判决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经营者树立契约精神,守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