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向某汽车服务部购买二手车一辆,汽车服务部在合同中手写添加条款约定“卖方确认所售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况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李某购车后发现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认为汽车服务部实施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退一赔三。汽车服务部提出双方仅约定退款退车,故应排除欺诈惩罚性责任的适用。经查,汽车服务部向其他消费者销售二手车时也会添加上述退款退车后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条款。法院认为,某汽车服务部承诺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与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真实情况不符,构成欺诈。双方合同中的手写条款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汽车服务部拟定该条款在经营活动中多次重复使用,应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遂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法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告知相关案件情况,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二手车市场销售行为,防止此类纠纷再次发生,得到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响应。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实践中,部分二手车经营者意图设计“手写条款”规避法律责任,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相关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坚决否定和法律惩戒。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的消费环境,有助于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法院向行业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展现了以能动司法推动社会治理,“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