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拍卖公司在网络平台拍卖二手汽车一辆。车辆拍卖价格达到49700元后,王某与竞买号X、竞买号W竞相出价,最终王某以60900元竞拍成功,在此期间没有其他人出价。事后王某得知,竞买号X、竞买号W均是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注册的账号,遂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对拍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汽车价款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利用其特殊身份参与自己组织拍卖活动的竞拍报价,误导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考虑到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在其他竞买人报价至49700元后才参与竞价,以及每次加价幅度最低为800元,王某最少需要出价至50500元方可竞得案涉车辆,故认定以与竞拍成功价之间的差价10400元为基数,判决拍卖公司三倍赔偿312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消费不断升级迭代,出现了通过参与网络拍卖购买大件消费品的消费新场景,但网络拍卖在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暗箱操作、信誉缺失等诸多问题。本案中,拍卖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哄抬竞价,获取额外利益,法院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参与拍卖的买受人属于消费者,依法认定拍卖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提醒网络拍卖行业守法诚信经营方能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