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7日,蔡先生与史女士登记结婚;2017年11月30日,蔡先生在上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外第三人刘某某遭受损害;2018年12月5日法院就蔡先生与刘某某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蔡先生支付刘某某修车费52,000元;2019年3月28日蔡先生与史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蔡先生主张上述交通事故赔偿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史女士共同承担。妻子认为,人是蔡先生撞的,跟自己没有关系,这部分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夫妻的共同举债合意,且所付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张先生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既非夫妻共同举债合意,又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遂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路上,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内容,上班所得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确认张先生欠付刘车主的5.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女士承担一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李女士承担2.6万元。
律师解读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个很复杂的事情,上述案件一、二审法院作出完成不同的判决结果就体现之一。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这就是一审法院认定蔡先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5.2万车损赔偿款为其个人债务的原因。
二审法院,从蔡先生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的角度,延伸出蔡先生交通事故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最终改判蔡先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各半承担。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入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