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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重大过失致宠物死亡 精神抚慰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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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将其饲养的宠物犬带至某宠物医院看病,宠物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术中宠物犬死亡,宠物医院向陈某退还了手术费,但双方就宠物犬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医院赔偿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诉讼中,宠物医院未能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法院认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某宠物医院未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等必要材料,未对宠物犬在手术中死亡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对宠物犬死亡具有重大过失,据此酌定宠物医院赔偿宠物犬价值损失2500元。考虑到本案中宠物犬对主人而言具有一定情感意义,医院存在重大过失,故酌定宠物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百姓物质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宠物消费需求明显增加,促使宠物诊疗行业迅速发展,但该行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机构还存在过度诊疗、无必备许可证等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作为陪伴甚至情感寄托,宠物具有情感意义,在宠物医院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消费者饲养宠物的实际情况,适用上述规则判令宠物医院向消费者赔偿财产损害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失费,全面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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