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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 伪造遗嘱转移遗产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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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1年6月2日去世,由于其父母、妻子、子女均先于其离世,王某的兄弟姐妹王甲等五人成为其法定继承人。2022年,赵某等非王某亲属持王某2020年9月26日书写的一份自书遗嘱,将王甲等五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据赵某陈述,王某去世前曾得到赵某等四人照料,故写下遗嘱约定其享有的A房屋产权份额由王甲等五兄弟姐妹继承,B房屋由赵某等四人继承,赵某等四人各分得银行理财款10万元,剩余银行理财款上缴国库。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甲也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8日的王某自书遗嘱,约定A房屋由王甲继承,B房屋由其余四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由王甲继承。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赵某提交的遗嘱字迹与王某本人的字迹样本为同一人所写,王甲提交的遗嘱字迹形成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落款处王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本人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在王某去世后及诉讼期间,王甲多次从王某的银行卡中累计转出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2020年9月26日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甲提供的2021年6月8日的遗嘱系其伪造,为无效遗嘱。王甲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遂判决:A房屋份额由除王甲外的其余四兄弟姐妹平均继承,B房屋由赵某等四人平均继承,银行理财款由赵某等四人各分得10万元,王甲将转移的王某银行理财款60余万元退出,连同剩余银行理财款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生前财产分配意愿的表达,遗嘱自由权既衍生于个人财产权,又承载着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应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侵犯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不仅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也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设立了继承权丧失制度,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该项规定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保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为核心,通过对严重妨害遗嘱自由的行为苛以丧失继承资格的法律后果,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对于维护社会道德人伦和家庭伦理、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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