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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中的预期违约与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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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倩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义乌市H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四年保险费用共计21905元,并返还原告多余车辆贷款金额24270元。然而,在诉前调解未果的情况下,HF公司已于2023年9月11日被股东毛某新、毛某翠申请注销。原告遂于2023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及诉讼请求,将被告变更为毛某新、毛某翠,并要求其赔付保险费用及返还原告多余贷款金额。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毛某新、毛某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陈某四年保险费合计18745.76元。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原告多余车辆贷款金额的诉请,因原告实际所购车辆型号与金额均与车辆代购合同约定的不同,但该车系经原告同意后购入,车贷抵押合同也系原告自行与出借金融公司签订,故原告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1. 预期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HF公司与原告约定为原告车辆交纳五年的保险费,但在实际交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后,HF公司被股东申请注销,表明其不再履行后续四年的保险费交纳义务。因此,HF公司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原告有权提前向HF公司主张该四年的保险费。


2. 股东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未经清算即申请注销的,股东对公司未经清算的债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作为HF公司股东,在未经合法清算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应对公司未经清算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同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要明确公司债务的清算责任,避免因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23)浙0782民初14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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