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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 打印遗嘱需谨慎 形式失范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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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男)生前与赵某(女)育有刘小某等五个子女。2014年刘某与赵某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2021年8月,刘某去世。刘小某因继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拆迁安置房50%的份额。诉讼中,刘小某提交了一份刘某与赵某于2020年1月所立的打印遗嘱,约定拆迁安置房中属于刘某的50%的份额由刘小某继承。刘某、赵某及两位见证人王某、黄某均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捺印,年、月、日打印在文末,王某、黄某在诉讼中表示未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捺印,但其未见证订立及打印遗嘱的全过程,且遗嘱人和见证人仅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第一页无签名亦未注明年、月、日,故案涉遗嘱无效。遂判决:拆迁安置房中属于刘某的50%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典型意义

在科技设备大众化、流行化的时代背景下,以打印方式形成的遗嘱应运而生。《民法典》在原有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作出了顺应社会大众需求的立法回应。打印遗嘱因其清晰、便捷、操作性强等优势特点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作为表达临终遗愿的呈现方式,但基于电子技术易复制、可删改等局限性,以打印遗嘱替代传统自书遗嘱也大大加大了被伪造、篡改的风险。为了确保遗嘱能够客观、全面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首先,打印遗嘱需要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以达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按照时空一致性要求,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包括遗嘱书写和遗嘱打印;最后,无论是遗嘱人还是见证人需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上述形式要件缺一不可。本案涉及到的打印遗嘱因其不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不被法院认可。发布本案例旨在告知社会大众需严格打印遗嘱的条件,避免出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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