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李某(男)与王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原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归二人婚生子7岁的小李所有,双方还约定离婚后小李由李某抚养。但离婚后不久,李某便再婚,小李长期跟随奶奶在乡下生活。2015年,高中毕业的小李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情况,2019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领取了精神三级残疾人证。王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定,经法院判决宣告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李某和王某为其共同监护人。离婚时约定的归属于小李所有的商品房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李某均以忙于生意为由拒绝。2020年,在小李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擅自将商品房出售,并将售房款80余万元用于其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未用于小李的治疗。王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售房款。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商品房归小李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置小李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遂判决:李某赔偿小李8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为了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了监护制度。《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并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在财产监管方面强调“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在小李生病后擅自处分了小李的房屋,并将购房款挪用于自己的生意周转,损害了小李的财产权益,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充分维护了小李的财产权益,也是对监护人“非利益”财产处分行为的否定。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