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潘某之子系嘉兴市秀洲新区某小区业主。潘某跟随其子一同居住在此,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赞誉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7月3日,经过两天的降雨加上砖块上有青苔痕迹,潘某在该小区所住单元门口供非机动车及残疾人轮椅出入的斜坡下摔倒,潘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2天后出院,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984.81元。潘某认为其受伤系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于是向法院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对潘某的损伤承担30%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8395.44元(27984.81×30%)。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赞誉物业公司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管理的物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赞誉物业公司在对该小区小区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中,有必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安全提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证物业及业主的安全。在本案中,根据潘某事发时的情况来看,事发地点路面湿滑,红色砖块上有青苔痕迹。可见物业公司在履行其管理责任时存在疏漏,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人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件来源:(2016)浙0411民初4427号